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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通報官員落馬首用“誣告他人”
http://www.CRNTT.tw   2017-01-14 1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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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社北京1月14日電/今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日前,經中共沈陽市委批准,中共沈陽市紀委對沈陽—歐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李英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此次通報中李英華涉及的問題包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用公款組織宴請或接受他人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變相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個人職務晉升誣告他人;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物;指使下屬部門設立“小金庫”,從中侵吞公款;夥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物,涉嫌犯罪。

  在諸多信息中,觀海解局記者發現,“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個人職務晉升誣告他人”的提法之前並不多見。這究竟是一個什麼問題?它又將面臨什麼樣的懲罰?

  接受調查2個月後被開除黨籍公職

  記者從2013年2月28日中共沈陽市委組織部發布的中共沈陽市委幹部任前公示上查詢到,李英華,男,滿族,1965年5月出生,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此前任沈陽市大東區委副書記,2013年任任沈陽-歐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主持汽車城管委會全面工作;分管機關黨委、紀檢組、辦公室、財政局、城投公司;負責汽車城管委會財政、人事、辦公室等方面工作,協調市(區)黨委、政府、文電工作等。

  2016年11月23日,李英華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1月3日,沈陽市紀委發布消息,李英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沈陽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沈陽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英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察局報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誣告官員 有人為利與權有人僅因“好玩”

  在李英華所涉的諸多問題中,“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個人職務晉升誣告他人”一條尤為引人關注。記者對此進行搜索發現,近年來,因“誣告他人”落馬的官員,李英華並不是第一個。

  2016年10月,福建省龍岩市紀委對原漳平市人大常委會黨員幹部朱世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通報。通報中稱,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朱世民收集了漳平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原所征所謂“貪腐”問題,拉攏唆使不明真相者簽名,搞“聯名告狀”,接連到上級人大常委會、紀委以及信訪局等單位上訪,還找人將反映原所征“貪腐”問題的舉報信帶到香港發布在網上。

  而事實上是,2012年5月,朱世民兄弟的老宅均在漳永高速漳平南互通口征遷範圍,二人漫天要價,拒絕配合拆遷。隨後原所征滿足了其土地置換要求,但朱世民等人以地點太偏為由拒絕了。一個月後,公路設計方案修改,繞過了朱世民的房屋,他們不但得不到土地安置,連70萬補償款也泡了湯。

朱世民時為當地另一項民生工程——福增大橋的項目辦副主任,由於其不配合漳永高速漳平南互通口的征遷工作,指揮部擔心此事會給福增大橋的徵地拆遷帶來不良影響。經研究決定,福增大橋項目辦免去了朱世民的副主任職務。這些在朱世民看來,都是原所征從中“作梗”,遂實施打擊報復。

  2016年5月13日,漳平市紀委給予朱世民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將其高息轉貸牟利等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5年5月,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縣長張宏志被公示擬任縣委書記,當地官場就有人給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等高層寫信舉報他,稱其為了當縣委書記給臨汾市委書記和市委常委們行賄。

  山西省紀委經查實後,認定該舉報純屬誣告。誣告者為臨汾市原文物局局長常引根,隨後,常被雙開並移送司法。而他本人將誣告張宏志的理由解釋為,“寫著玩的”。

  張敬禮48歲任國家藥監局副局長,本該有著美好的前途。原藥監局局長鄭筱萸案發後,藥監局一批幹部落馬,但這一次沒有給張敬禮晉升機會。2010年,藥監系統再發腐敗案。張敬禮認為,只要一把手落馬,他這個副局長就可以盡快轉正,執掌藥監大權。為此,他讓人四處搜羅一把手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問題”。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8年11月間,張敬禮指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炳,故意捏造廖洪炳曾請托他人辦事並給予他人10萬元及價值5萬元蟲草的事實,向中紀委等部門實名舉報,並在中紀委調查期間,實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實。

  此外,2010年2月至5月間,張敬禮故意捏造他人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事實,並指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楊軍、副總裁潘京萍,向中紀委等部門及有關領導郵寄誣告信共計1300餘封。

  2011年11月,張敬禮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他被控受賄罪、誣告陷害罪、非法經營罪。2012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數罪並罰判處張敬禮有期徒刑17年。

  黨籍國法有罰則 違者面臨嚴懲

  從中紀委網站刊登的中央紀委法規室對於“誣告陷害行為”的認定來看,它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幹部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行為。

  我國刑法對誣告陷害罪的認定是,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特別強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中共中央紀委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嚴肅換屆紀律的“九嚴禁”中也規定,嚴禁干擾換屆,對造謠、誣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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