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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答記者問
http://www.CRNTT.tw   2016-11-13 09:49:56
 
  專章規定中央組織的監督,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問:《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這樣的規定?

  答:《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條例(試行)》的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列專章,全面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這是對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和細化。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來自於各級黨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就要從黨的中央組織做起。黨的中央組織帶頭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上而下監督,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關鍵所在。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從近年來查處的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畫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壞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不力的問題突出,嚴重損害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嚴重損害中央權威,教訓極其深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越大、影響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覺接受監督。

  問:《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答:《條例》第十四條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我監督作出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少數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上海、廣東等地推進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經商辦企業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風成於上,俗形於下。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能夠發揮引領示範和標杆榜樣作用。《條例》的該項規定,是對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新經驗的總結和固化,回應了社會關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在監督方面發揮表率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對各級領導幹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起到重要示範和帶動作用。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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