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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社評:人大主動釋法 幫了特區法院大忙
http://www.CRNTT.tw   2016-11-05 15:26:27
 
  眾所周知,本港司法系統、各級法院奉行的是普通法,認同的是“司法就是司法”,處理案件不必考慮“社會因素”,更不應為“政治目的”服務,法律就是法律,一些案子的判決結果是否會不利社會安定、是否會不符政治大原則,是不在他所考慮之列的。類似例子在一些違法集會、衝擊和“占領”行動中已屢見不鮮,糾眾翻墻闖入“政總”前地,也不過判個幾十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而已。
 
  因此,眼前事實是,梁頌恒和游蕙禎的案子去到高等法院,主審法官的考慮和裁決原則,必然是“依法辦事”,以基本法一〇四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有關宣誓條文為依據的;但基本法一〇四條規定的特首、官員、議員就任時都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那“擁護”到底是怎麼個“擁護”法?“效忠”與否如何判斷?宣誓時的嚴肅、誠摯程度又如何界定?這一切,都是相關條文中未有加以具體說明和規定的,那麼,法官大人的裁決就要面對頗大“風險”的,包括“政治考量”在內。
 
  如今人大釋法,而且是主動釋法,更極有可能會在特區法院作出裁決前釋法,那對香港司法系統而言,不是解除了“政治壓力”和幫了大忙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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