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經查,中央巡視組通過國電集團工作人員,通知包括葉偉芳在內的國電科技環保集團歷任領導接受例行談話。因此,葉偉芳從澳大利亞回國並非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葉偉芳被採取強制措施後雖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罪行,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於同種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此外,一審法院鑒於葉偉芳到案後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以及親屬代其退繳全部贓款的情節,依法已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葉偉芳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葉偉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據此,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