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電/為適應“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需要,推動我國仲裁的進一步國際化,深圳國際仲裁院(又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昨日發布2016版《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海事物流特別仲裁規則》和《深圳國際仲裁院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其中後者引人矚目,成為聯合國貿法會仲裁規則在我國正式落地的標誌,同時也是內地與香港在前海開展國際仲裁協同創新的新起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深圳市副市長陳彪、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等出席了發布會。
陳彪在發布會致辭中指出,深圳國際仲裁院頒布新的仲裁規則體系,是一項促進深圳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新舉措,符合深港兩地共同發展的需要,有利於促進落實我國“十三五”規劃支持香港、與香港共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要求。
當事人自願約定仲裁地,是國際仲裁的通常做法。一直以來,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允許當事人約定仲裁地。但在實踐中,由於諸多原因,約定香港和境外作為仲裁地的比例不高。為了支持香港,鼓勵當事人約定香港為仲裁地,深圳國際仲裁院在《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中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地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決定。”該設計既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的決定權,也鼓勵當事人將仲裁地約定為香港。作為國務院批准的深港合作區和中國唯一的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深圳前海在地理區位和國家戰略定位上更有條件與香港法律界加強包括國際仲裁在內的各項合作。可預見的是,未來將會有更多的香港專業人士以仲裁員、代理人或者專家證人等角色參加
前海國際仲裁業務,共享內地法律服務市場機會,共同面向世界,共建國際爭議解決高地。
(來源:深圳特區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