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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掏鳥案”家屬申訴被駁回
http://www.CRNTT.tw   2016-10-09 11:36:59
 

  對於自己什麼時間向何人行賄,行賄的原因和金額等問題,閆愛民說,自從2014年他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後,他和王不井曾經多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送錢、購物卡,數額從數萬到幾百,這些錢是他跟王不井兩家一起凑起來的,總次數大概有9次。

  閆愛民認為,法院認定的掏鳥地點以及掏鳥數量等與事實並不相符。辦案人員甚至都沒到過案發現場。掏鳥的數量家屬也有意見,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餘10只,有7只賣到鄭州,1只賣給一名叫貟榮傑的人,還有2只賣到洛陽。但閆愛民和代理律師在掏鳥現場找到了多位現場人士,並一一詢問,現場人士說閆嘯天掏鳥的數量是6-7只,並不是16只。

  此外,家屬還認為此案中辦案人員有釣魚執法的嫌疑。閆愛民說,輝縣森林公安的兩個民警2014年7月20日到7月28日多次打電話給閆嘯天,讓他掏鳥併購買,這些閆嘯天的通話記錄都是可以證明的,“如果他們不買鳥,我的孩子怎麼會去掏?這種釣魚執法的方式已經明顯違法了。”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此案的問題,今年7月,新鄉市委政法委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反映出的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一旦發現辦案幹警有違紀違法問題,絕不姑息。

  新鄉檢察院:閆愛民的申訴理由不成立

  此後,閆愛民向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在申訴書中,閆愛民稱,司法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有新的證人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燕隼的數量確有錯誤,足以改變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而且證據之間相互矛盾。

  “本案的關鍵是燕隼的數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申訴人目前有很多證據證明沒有掏那麼多燕隼,辦案機關不予以采信;再者就是出售十只燕隼及死一只飛走一只的證據不足。”閆嘯天的代理律師付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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