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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政府搞違法“決策”
http://www.CRNTT.tw   2016-10-07 10:26:59
  中評社北京10月7日電/近期,掛有某些地方政府頭銜的“重點項目”違法案件屢屢被曝光。未評先建、未驗先投、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等所謂“重點項目”逃避、游離環境監管的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在“最嚴環保法”及中央環保督查之下,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搞違法“決策”,與形勢不合,於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不利。

  或出於地方經濟發展和建設的考量,或出於政績需要,一些地方的市政路網、大型公共設施、拆遷安置點等建設項目被冠以“重點”或“民生”之名,再以“調度會”“推進會”等形式“簡化”流程、“特事特辦”。其中,有的屬於真正的重點項目,有的卻出於急功近利的想法。而有些地方環保部門對此心知肚明,卻放任不管,致使所謂的“重點項目”未批先建、邊批邊建、建而不驗等違法情況時有發生。

  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無論推進什麼樣的建設項目,都應帶頭守法。若以犧牲法制公信力、環保責任底線為代價,勢必給當地生態環保工作埋下隱患,對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不利。

  一些地方之所以環保法律意識淡薄,關鍵是環保“黨政同責”傳導壓力不足,問責力度不夠,少數領導仍存在“我的地盤我做主”的任性思想和“查到了再整改”的僥幸心理。筆者以為,對於這種逃避環保監管的“燈下黑”建設項目,必須斷然處理,加大追責力度,形成環保問責和打擊環境違法的雙高壓態勢。

  為此,可組織開展省際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互查,排查出問題後,由省際互查組梳理匯總後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問題突出、情況嚴重、影響較大的“燈下黑”項目,按照環境保護法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嚴格追究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堅決移交司法部門查辦,以此倒逼地方對“重點建設項目”依法、規範、從嚴管理。同時,還應加強問題突出地區黨政領導層的環保法律政策再學習,並由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督學,補足所欠功課。以此為戒,對再發生此類問題的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應嚴肅追責,並實施更為嚴厲的區域限批、掛牌督辦、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措施。

  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項目須向社會公開,“重點項目”也不例外。除去涉及保密技術的情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都須如實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因此,相關部門應監督項目單位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公眾、環保社會組織亦有權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唯有在全社會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才能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假借“重點項目”之名大搞違法“決策”。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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