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著也是閑著,建停車場收費,實則‘廢地利用’。”
採訪過程中,武漢多個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人員,均向記者表達了相似觀點。
根據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資料,位於武昌區體育館路附近臨時停車場所在地,於2013年拆遷之後進行了掛牌出讓。
“那塊地(武昌區體育館路無名停車場所在地塊)可以說是‘廢地利用’,原來是準備做建設用地的,後來因故沒開發就用作了停車場,反而緩解了周邊停車難的問題。”武昌區物價局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
“開發商一般也不會讓地塊閑置很多年,土地閑置過久會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但在此之前,開發商可以將其用作臨時停車場,因為不涉及建構築物,規劃局不需要進行審批。”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交通市政處工作人員表示。
這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將閑置土地利用起來建臨時停車場,可有效緩解周邊停車需求,只要做好相應管理問題,不對周邊居民造成太大影響、不污染周邊環境等,“一般來說政府不會反對”。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看來,現實環境下,將部分土地合理利用作為臨時停車場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停車難題,但其並非土地長期閑置的理由;開發商因市場不景氣選擇“囤地”“曬地”以及缺少資金、拆遷工作難等,都有可能導致土地長期閑置。
閑置土地處置規定空轉
按照我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報批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短期內用作臨時停車場可以有效緩解周邊的停車問題,應當鼓勵企業去做,但若是做了三五年還在做,還沒有開發,這就不僅是開發商的問題了,政府部門應當擔負起監管職責依法將其收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盛儀說。
戴盛儀認為,開發商高價取得土地後,只要不超過規定年限,有權將其用作臨時停車場,收取一定費用以避免土地閑置;停車收費價格問題,則應通過市場機制解決。車主在停車前具有一般注意義務,若是認為價格不合理可以與收費方協商,停車收費過程中發生糾紛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在孫晉看來,地方政府對於閑置土地方面的監管常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態,儘管規定兩年之內不開發就將土地收回,但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極其少見;若是簡單的強制收回土地,開發商受損,也會對地方發展造成影響,因而地方政府也不願進行處置。
“規定太嚴厲看起來好像有威懾力,但是沒有可操作性的話,反倒沒有威懾力了。”孫晉說,有關閑置土地的處理及監管,應由各地依據其實際情況制定規定,如明確開發商將土地閑置多長時間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相關部門應擔負起監管職責,循序漸進解決土地閑置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