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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錯誤執行判決 公民可申請賠償
http://www.CRNTT.tw   2016-09-08 09:38:48
圖片來源:新華社
  中評社北京9月8日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共二十二條,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除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以外,國家賠償案件還包括僅以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行使職權相關的賠償案件,即所謂“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在非刑事司法賠償審判實踐中,被申請賠償的司法行為主要是錯誤執行和違法保全,這兩類案件分別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計占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80%以上。

  《解釋》首次規定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據介紹,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於非刑事司法賠償。

  根據《解釋》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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