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5日電/為更好地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放管結合,2009年環保部出台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被廢止。今後,排放檢驗合格是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必要條件,公安交管部門對無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日前,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標誌。
儘管如此,一些地方還需要根據當地情況出台細則,在細則出台之前,還是按照原來的年審政策執行。比如在最早實行環保標誌的廣東省,由於機動車環檢和安檢兩標誌合二為一涉及修改地方法規,因此可以繼續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合格標誌與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兩標”合一
2009年,環保部出台《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如今,三部委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意味著環保部的這一管理規定被廢止。
“取消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不意味著取消車輛尾氣的檢測。”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認為,“廢止《標誌管理規定》,將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兩標’合一,一方面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便民惠民的有力措施。”
新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因此,《通知》規定,排放檢驗合格是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必要條件,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嚴格按照規範和標準要求實施檢驗,公安交管部門對無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對於“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和純電動汽車排放”免於環保上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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