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前,營業稅主要是地方收入,只有部分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少量營業稅為中央收入(如2015年中央營業稅收入占當年全國營業稅的0.78%)。
按照國務院部署,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並實施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其中國內增值稅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分享調整為按50:50分享,營業稅和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主要為地方收入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50:50分享。也就是說,5月份以後入庫的營業稅(包括稅款所屬期為4月在5月入庫的營業稅,以及補繳以前的營業稅)由地方收入調整為50%歸中央(5-7月合計1160億元),因體制調整引起的口徑變化,導致1-7月中央營業稅收入大幅增加。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的有關規定,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同時,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來源:財政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