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曾受到過1起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說明,發行人採取的主要環保措施和相關制度;報告期內,發行人的環保投入情況;阜康公司對環保相關行政處罰的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
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烏魯木齊市尚未正式開展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說明烏魯木齊市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的進展情況,是否已開始受理相關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烏市公司、米泉公司等其他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公司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到期日;目前未能取得相關許可證是否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及發行人的應對措施。
涉嫌無照經營 證監會問詢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根據新天然氣招股說明書顯示,截至2016年1月底,新天然氣及其子公司烏市公司、米泉公司和壓縮天然氣公司仍未獲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而旗下其他子公司獲得相關證照也多在2015年4月準備上市發行股票之後。
住建部2014年11月最新發布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就明確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範圍內經營。”這也意味著,新天然氣此前在新疆多地開展城市燃氣安裝及銷售業務涉嫌無照經營。
“從事城市燃氣行業必要前提就是獲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當地特許經營權。”卓創資訊天然氣分析師劉廣彬告訴記者,在各地未取得相關證照前從事城市燃氣行業在全國也不是個例,多是與當地政府關係較好並簽訂相關合作協議,但依然面臨諸多風險。
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顯然,新天然氣涉嫌長期無照經營,但是否被處罰過,卻無從得知。
新天然氣在回復媒體採訪時稱,截止到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全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詳細情況請關注公司在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更新情況。不過,記者並未查詢到新天然氣就此進行的任何回應。
7月20日,新天然氣首發申請獲通過。在證監會給新天然氣的回函中,“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以及從事壓力管道等燃氣工程施工和安裝經營業務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成為詢問的首個問題。
燃氣銷售毛利率低於當地同行 負債上升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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