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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回歸信息中介本質 網貸監管“雙負責”
http://www.CRNTT.tw   2016-08-25 11:04:52
 

  《辦法》堅持底線思維,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網絡借貸機構的業務邊界。《辦法》明確提出,網絡借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具體來看,禁止網絡借貸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業內人士表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中介平台將多個債權打包,形成資金池、跨界混業經營等行為,從而造成風險。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這一條則旨在讓網絡借貸平台回歸本源。

  投哪網CEO吳顯勇說,《辦法》給網絡借貸行業劃出“紅線”,讓那些以網絡借貸名義非法集資詐騙的平台“出清”。

  同時,《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之所以設定借款餘額上限,李均鋒解釋說,當前的融資服務不足、服務不到位、服務不充分的主要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就是要解決這部分人的需求。此外,利用雲計算、大數據技術,在風控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為小額的融資需求,沒有現場實地調查和相應風控措施,解決不了大額資金需求的風險控制。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認為,借貸限額控制會對相當部分的網絡借貸平台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台。

  網貸之家首席研究員馬駿認為,大額借款業務本是銀行做的業務,監管層更鼓勵網絡借貸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從投資人保護的角度看,小額、分散,也更安全。

  資金銀行存管促安全

  《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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