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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http://www.CRNTT.tw   2016-08-13 10:38:37
 
  南京還將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辦法》規定,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參保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徵收。
 
  養老金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所在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核定的待遇領取時間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請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根據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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