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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土壤治理納入政府考核 誰污染誰擔責
http://www.CRNTT.tw   2016-08-11 14:44:54
 
  《草案送審稿》還提出政府目標責任制。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範圍,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大類用地變更用途需評估土壤狀況

  在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方面,《草案送審稿》提出,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國土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每十年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地級以上市政府環境保護、農業等主管部門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食用農產品產地等土壤敏感區域,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

  在建設用地流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制度上,《草案送審稿》還特別規定了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其中,三大類型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擬收回或者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這三大類包括: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製造、鉛酸蓄電池、橡膠塑料製品等行業企業用地;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生活垃圾處理、固體廢物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設施用地;以及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行業污染特征以及環境監管要求提出的其他需要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的建設用地。

  根據土壤環境承載力確定區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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