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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最高35%
http://www.CRNTT.tw   2016-08-04 10:33:27
 
  此外,對於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辦法提出,按5%-35%不同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對因公犧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的區級以上政法機關參照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和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傷殘警察病故獲喪葬補助費

  對於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辦法規定,傷殘等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按照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金,並享有乘坐相關交通工具優待政策;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一、二級傷殘)和40%(三、四級傷殘)。

  對於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辦法提出,由所在單位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傷殘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1-4級傷殘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人民警察遺屬撫恤待遇;因戰、因公致殘的1-4級傷殘人民警察因舊傷複發死亡的,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按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撫恤待遇。

  辦法提出,人民警察烈士評定、傷殘等級評定、因公犧牲確認統一由市級政法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提出意見後,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複核。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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