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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申請審核趨嚴 兩天四家上市公司被否
http://www.CRNTT.tw   2016-07-30 09:28:29
  中評社北京7月30日電/有資深投行人士稱“已經切身感受了監管層的變化,再也不能抱著僥幸心理,去試探監管底線了”

  併購重組審核愈發趨嚴。《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本周以來,證監會已經審核了16家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申請。而值得關注的是,7月26日和27日兩天時間裡,有4家公司的併購重組申請被否。

  另外,《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進入7月份以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申請獲得無條件通過的數量已經趕超獲得有條件通過的數量:分別為10家和8家。而今年上半年,兩者的數量分別是46家和69家。

  這是預期之中的事情。根據監管層相關人士日前在第四期保薦代表人系列培訓班上的表態,未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結果將減少“有條件通過”,變為“無條件通過”和“否決”兩個結果。

  業內人士表示,有條件通過的公司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現在直接減少這種情況,而是無條件通過或是否決,相當於堵死了“補充材料”這條路,是趨嚴的一種表現。

  至於兩天內4家公司的併購重組申請被否,業內人士認為,由此可以看出監管層加強了監管力度。同時,有資深投行人士稱“已經切身感受了監管層的變化,再也不能抱著僥幸心理,去試探監管底線了”。

  具體看,被否的4家公司分別是寧波華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被否的原因,併購重組委也給出了各自的理由。其中,華翔電子是因為申請材料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標的公司兩次作價差異的合理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相關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包括“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等七項。

  新文化是因為申請材料關於標的公司經營模式及盈利預測的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ST商城是因為申請材料顯示上市公司權益存在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解除情形,且標的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確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

  電光防爆是因為申請材料顯示本次交易標的公司未來持續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四十三條相關規定。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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