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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規將置消費者於更加不利處境
http://www.CRNTT.tw   2016-07-23 09:56:15
  中評社北京7月23日電/昨天(7月22日)有媒體報道說,交通部發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幾乎所有媒體都聚焦於該《規定》有關因非承運人(即航空公司)因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協助旅客安排食宿,但費用由旅客自理等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

  2014年,民航局曾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此,公眾曾圍繞航班延誤原因由誰確定、對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延誤採取何種補償等問題發表了大量意見。現在看來,公眾因此而發表的意見不僅沒有被采納,相反,新《規定》將消費者置於更加不利的處境。

  新發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將由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而產生系列責任問題交由消費者自己承擔。按照新的《規定》,當出現上述問題時,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而其費用由旅客自理。

  問題在於,上述《規定》中相關天氣、突發事件,尤其是空中交通管制等導致航班延誤的這些看似“不可抗力”的原因,都屬於消費者難以獲知的信息,也是將消費者置於信息不對稱境地的那些信息。以天氣為例,即使消費者可獲知和核對始發地和降落地的天氣情況,也難以了解飛行航線上所有航段的天氣情況。再以突發事件為例,以突發事件發布的慣例,消費者也難以根據公布的事件情況估量其對航班產生的影響究竟有多大。至於空中交通管制,則可能是連航空公司都說不清楚的問題。

  以現在民航承運人在遇到相似問題時所普遍採取的做法推測,上述這些對消費者來說完全沒有辦法憑一己之力去證實或證偽的導致航班延誤的原因,無疑將成為航空公司推卸航班延誤所導致的補償責任的大“筐”,可以把所有消費者不便、不可、不能獲知、或相對模糊、有爭議的延誤原因容納其中。

  上述《規定》的立制取向,與作為上位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事方面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相關立法精神及其法律規定反向而行。依照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所采行的嚴格責任制的立法和法律規定的精神,一般情況下,凡是在消費者處於信息不對稱境地時所產生的相應責任,都將有掌有信息優勢的一方承擔。顯然,上述《規定》中所謂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導致航班延誤的原因,都是消費者經由承運人才能獲知的信息,而消費者只能被動地接受這些信息,無力去查證這些信息的真實性或真實程度。

  本來,在航班延誤所導致的責任問題上採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所采行的嚴格責任制,可以將航空承運人和航空消費者的利益部分地連結在一起。航空承運人與機場、航空交通管制部門以及其他輔助航行的機構,都是不同的運營主體,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也有相互制約的一面。航空承運人在就機場服務、空中交通管制問題與相關部門“談判”時,來自消費者的壓力,是其爭取利益的重要動力,也是增加自身分量的重要砝碼。消費者的壓力,是提高機場服務質量和效率,增加民航空域以及提高空中交通管制效率的促進力量。

  上述新《規定》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上的嚴格責任制反向加之於消費者,其轉嫁的相應責任的結果,實際上等於解除了航空運承人航班延誤責任,這既極其不利於機場服務和空中交通管制質量與效率的提高,也極其不利於航班准點率的提高。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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