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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成:仲裁踐踏國際法 中國可採七大措施
http://www.CRNTT.tw   2016-07-13 11:11:17
  
  武斷認為《公約》吸收了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提出,中國如果主張什麼歷史性權利的話,這種權利已經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吸收掉了,這是一個武斷的認定。因為實際上,在法律裡面如果要把其它的權利吸收掉,必須要有一個合併條款,否則就不能合併其它的權利。事實上,《公約》非但沒有合併其它的權利,反而處處提到對其它權利,比如IMO(國際海事組織)所設定的其它權利和規定的尊重。《公約》也在其它的條文里反覆提到,尊重其它權利的存在。而仲裁庭完全不了解、沒看到。

  中國的歷史性權利承認菲律賓越南有航海權利

  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並沒有排他性。我們有歷史性權利,也承認別人在同樣的水域中有某一些歷史性權利,中國從來沒有反對過。仲裁庭憑借自己想象和偏見對事實進行歪曲。在21年前我出的《南中國海法律地位的研究》就提到,越南和菲律賓有少量的歷史性權利,也在我們的U型線區域內,這樣的少量的歷史性權利就包含了其它國家的航海通過的權利,我們從來沒有否定過。而仲裁庭卻假設,歷史性權利只能排他、歷史性水域只能是內水,這種觀念是用自己定的東西來否定中國從來沒有主張過的東西,你說荒唐不荒唐?

  故意混淆日本短暫采磷肥和中國千百年捕魚事實的性質

  仲裁庭還特別用日本一些公司在西沙、南沙采磷肥的經驗和中國漁民在島上生活、居住、捕魚的行為相提並論,這也是一種有意無意地扭曲事實。因為日本采礦公司在西沙、南沙、東沙采集磷肥的動作非常短暫,而且中國漁民只要一經發現,就立馬報告給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就立刻把他們趕走,把設備拆掉,這和我們漁民千百年來的歷史並列在一起,你可以看到仲裁員立場的偏頗。

  肆意修改《公約》,自行制定對島礁生存條件等標準

  仲裁員顯然故意扭曲了島礁主權、生存條件、是否有人居住這些標準都是有彈性的法律。實際上,這要看一個島礁的條件怎麼樣。但仲裁庭卻自定了一個標準,這個標準是它自己定的,《公約》從來沒這麼講,其它國家、其它法院的仲裁庭也都不敢定下這樣的標準,也就是說這臨時組成的仲裁庭的5個仲裁員企圖修改160多個國家經過9年的艱苦談判所完成的定義工作。這個膽子太大,而且是不合法的。

  混淆人工島和對島建設的概念

  仲裁庭認定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在南海上的範圍,並借此認為我們違反了菲律賓在專屬經濟區內捕魚這種主權性權利,這就等於間接否定了我們的島礁的主權和我們的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這也是非常不合法的,這就違反了公約298條的規定。

  此外,它提到中國在南沙群島建設人工島,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中國在那裡做的不是人工島,而是在既有的、廣義的島的概念上,改善、擴大島嶼面積。在廣義的島上再怎麼修改它,也不會使島降級,變得不是島。所以那不是人工島。如果是人工島,那麼今後只能主張半徑500米的安全區,美國軍艦就在500米外停著,這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嚴重侵害了我們的主權。等於是間接否定了一個國家對於島礁的主權和對於島礁權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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