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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
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據媒體披露,過去數年裡,中十冶訴訟纏身,因非法轉包、拖欠勞務和工程款而導致的官司多達數十起,案例廣泛分布在陝西、山西、河南、江蘇、湖北、重慶、四川等多個省市。
討薪民工賀某和一系列針對中十冶的訴訟所折射的,不僅是中十冶面對弱勢農民工群體的驕橫,輿情處置的失當失措,更映射其社會責任意識的淡薄和法治觀念的嚴重缺失。
事實上,中央關於解決工程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早有規範性文件。勞社部發(2004)22號文件和人社部明電(2011)2號就關於建設工程領域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出相關規定,總承包企業應依法向具備資質的企業轉包、分包工程,違法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視同總承包企業直接用工。這意味著不得損害實際施工者的合法權益,中十冶完全有義務據此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勞務款。
另一方面,打造“法治央企”是國務院國資委的重要既定部署,年初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努力打造法治央企,其中即包括完善法人治理、依法合規經營、防範法律風險與失信風險、自覺接受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
作為在工程建設領域的代表性企業,中十冶管理層本應積極落實“法治央企”建設的主體責任。令人尷尬的現實是,中十冶的表現恰與“法治央企”的理念和國資委的明確要求背道而馳,而其面對監督的回應則跡近挑釁。
中十冶的驕橫固有其治理失範,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與央企的關係異化。一些官員在追求城建政績和法治精神間喪失了原則底線。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黑名單”制度早已有之,針對失信民企屢奏奇效,可一旦面對央企,往往卻失之於寬。
無信不立。回歸經營常識,回歸企業的基本屬性,央企尤應重諾守信。作為掌握著優質資源和政策紅利的央企,央企也應在社會責任和依法治企方面率先垂範。需要追問的是,央企中十冶頻頻“失信”、漠視法治的背後,是自我驕縱還是存在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
這一問題,既發人深省,也是一個危險的信號。也許對於中十冶來說,國務院國資委的部署可以置若罔聞,“依法治企”、“兩學一做”的要求也只停留在口號和學習體會中,長此以往,不可不謂危乎殆哉。因為,失信者終究要面對的是,違約成本的高企,制度追責的懲戒,和市場的集體拋棄。
(來源:大河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