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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通報機制短板:時效不一效力有限不明確
http://www.CRNTT.tw   2016-07-05 21:21:38
  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內地與香港代表今下午在北京,就進一步完善兩地通報機制進行磋商。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主持磋商並介紹了相關情況,內地公安機關也在同時發布了兩地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背景情況。

  全文如下:

  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按照內地和香港有關法律,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了“兩地警方工作會晤機制”,今年4月在香港舉行了第24次會晤;還建立了粵港、滬港刑事警務合作渠道,粵港澳三地聯合打黑機制,粵港澳反偷渡機制,在打擊電信詐騙、毒品犯罪、有組織跨境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應香港警方請求,僅廣東公安機關就在內地協助抓捕172名嫌犯移交香港警方,幫助香港警方破獲了多起重大惡性案件。2015年6月至9月,粵港澳警方開展了“雷霆15”打擊有組織跨境犯罪專項聯合行動,打掉有組織跨境犯罪團夥19個,破獲跨境有組織案件20起,拘捕各類犯罪嫌疑人1萬餘名。今年2月,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開展聯合打擊粵港邊界偷渡活動,破獲偷渡香港的案件205起2100人,抓獲境內外組織、運送者218人,打掉跨境、跨區域組織偷渡團夥12個。據香港警方通報,港方截獲的東南亞和南亞籍偷渡人員同比下降55%,案件高發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由於內地與香港兩地人員往來及經貿聯繫日益密切,兩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對方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時有發生。但由於沒有形成規範的溝通和通報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工作的正常開展。建立通報機制有利於維護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踐的體現。在國務院港澳辦的指導下,公安部與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就通報渠道、通報範圍、通報方式、通報內容等進行了磋商,達成了一致,雙方同意建立規範、便捷、高效的相互通報機制安排。

  2000年10月13日,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在北京舉行了《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安排》簽字儀式(時任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廖曉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分別代表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在文本上簽字),通報機制定於2001年1月1日實施。該安排屬於一般行政安排,內地向香港同胞的範圍主要包括由公安機關(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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