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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17年底前,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
《意見》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實際上,早在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決定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
2015年2月,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上指出,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黨紀國法是怎麼規定的,還可以請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幫助把把關。
焦點1 外聘專家和律師可擔任法律顧問
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
《意見》明確: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而外聘的法律顧問需要具備相關條件,其中一條為,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同時,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外聘的法律顧問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等。
“政府法律事務,頭緒眾多、事務繁雜、涉及面廣、時間緊急,新事項層出不窮、老問題盤根錯節,其複雜性、專業性、艱難性對社會律師提出了一個又一個新課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認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社會律師素質必須過硬,要憑借法律思維、依靠法律方式,使問題迎刃而解。
而對於公職律師,他們是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同樣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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