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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權:“裂變式賄賂”觸發“腐敗同盟”
http://www.CRNTT.tw   2016-05-13 18:28:13
 
  “塌方式腐敗”治理:幾點對策建議

  面對局部地區發生的“塌方式腐敗”,該如何進行有效的治理呢?毫無疑問,完善權力結構與運行機制,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治本之策。在具體思路上,筆者認為,應該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完善控權的“制約”設計。當前我國控權制度設計,往往重視自上而下的監督而忽視多向度的制約。監督以結果合法性為導向,保持事權完整以實現效率;而制約以過程合法性為准繩,保證事權分解以達到制衡。監督控權通過設立專門監督機構,自上而下進行權力控制;而制約控權通過維持權力關係的制衡性,多向度地進行權力控制。監督控權的單向性、隨時介入性、主觀性、可選擇性,決定了被監督者和監督者都存在著實施腐敗、且規避懲罰的機會。在山西窩案中,作為監督者的紀檢監察部門,也成為了腐敗網絡中的一部分。強化制約控權,強調要對事權進行合理的分工,讓地方黨政、人大、司法之間構成一種多向度的制衡關係。

  強化對行賄的懲處力度。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企業或社會向公職人員行賄,行賄者若配合檢察機關,往往能夠獲得較輕刑罰甚至免於處罰或免於追究刑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賄者的腐敗代價,助長了行賄者的腐敗交換動機。而對於政府內部的公賄行為,則由於其往往能夠給地方或部門帶來政績,從而得到地方領導的庇護,甚至妨礙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的查處。加大行賄懲處力度,提高對賄賂行為的風險認知,有利於遏止賄賂的裂變式擴散,進而防止“塌方式腐敗”的形成。

  提升政府信息的公開度。信息公開、程序透明是杜絕腐敗的必要條件。將政府行為置於社會群眾的目光之下,能極大地限制各種腐敗行為的產生。然而,對目前政府而言,社會監督渠道的嚴重缺乏,政府信息的不透明,導致了政府內部運作容易成為一個“黑箱”。“塌方式腐敗”是一個不斷積累膨脹的過程,是由無數環節的腐敗相互扣連叠加而成。因此,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讓社會了解各個環節的運作,發揮監督作用以避免腐敗塌方性地出現。(作者為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中國政治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本文為作者發表於《國家治理》2015年第13期的文章。)

  來源:北大政治學(微信號:PKURC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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