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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荔彤語中評:沖之鳥不是島 蔡政府應堅持
http://www.CRNTT.tw   2016-05-07 00:13:16
陳荔彤。(中評社 吳政峯攝)
  中評社台北5月7日電(記者 吳政峯)針對沖之鳥爭議,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教授接受中評社訪問表示,日本認為沖之鳥是島(ISLAND),主張享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及200浬外之大陸棚,但2012年4月已遭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第29會期實質性議題投票否決。馬政府或蔡政府都應堅持主張,沖之鳥不是島,並依國際法的和平解決爭端機制,處理沖之鳥12浬領海外捕魚權爭議。護漁任務也應由海巡署或漁業署等公務船艦執行,較為適當。

  陳荔彤,英國威爾斯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行政院海巡署”法規訴願委員會委員。現任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國防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研究專長包括,國際公法、國際海洋法、國際漁業法、國際刑法等。

  陳荔彤說,沖之鳥,不是島,也不是礁,而是岩石或岩塊(ROCK),應稱為“沖之鳥岩石,或沖之鳥岩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及3款規定,島嶼及岩石必須在漲潮與退潮時都永遠浮出水面。然而礁石(REEF),有二個類型,第一是低潮高地,意即漲潮時,海面看不到礁石,退潮時才浮出海面;第二是沙洲(SHOAL),永遠存在海面下但不深,退潮時也無法浮出水面。

  陳荔彤表示,從一次戰後凡爾賽和約之30年代起,日本實際掌控沖之鳥海域,包括,東邊岩塊、北邊岩塊、南邊沙洲。東邊及北邊岩塊,在漲潮時有浮出水面,前者高度是16公分,面積7.86平方公尺,後者是6公分,面積1.58平方公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沖之鳥是ROCK岩石,不是REEF礁石。日本認為沖之鳥是島,因沖之鳥漲潮與退潮時皆浮出水面,然而,其面積小到只能稱岩石。

  陳荔彤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岩石若能維持人類居住及經濟自給自足,則可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及其外大陸棚。沖之鳥海域,東邊岩塊、北邊岩塊,雖在漲潮時有浮出水面,但實在太小無法有民眾來居住,絕對不符島嶼的定義。

  陳荔彤指出,沖之鳥,不是礁REEF,也不是島ISLAND,是無法有民眾來長久居住的岩石或岩塊ROCK。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又法條雖沒有禁止使用人工方式,擴大ROCK的面積,但解釋上仍不能擴大超過其原本面積50%以上,否則將排除由自然力所生成之島嶼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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