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黨員能否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要受到違紀處分。那麼,是不是今後的老鄉、同學、戰友的聚會就都不能參加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一是規定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而不是普通黨員,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二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是指不得擔任這類組織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三是“自發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經登記註冊的。如果在這三條之外,不是搞什麼“劉關張桃源三結義”,正常的聚會還是允許的。
四問:黨員幹部填報事項報告表是不是小事?
《條例》規定,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要給予處分。填報個人事項報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否如實報告事項,涉及到對黨是否忠誠、對組織是否坦白、個人是否誠實的問題,不是小事情。因此,《條例》把它作為一條重要的組織紀律寫進去了。現在,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正在“升級”、不斷細化,不僅對新任領導幹部實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還要對一部分人進行抽查。2015年全國共43萬副處級以上幹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員不如實報告被取消提拔資格。
五問:黨員“正常的禮尚往來”行不行?
《條例》沒有對這類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從近年來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係,確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範。判斷禮尚往來的標準,要看是否有來有往,如果只來不往,就有問題了。另外,如果“禮”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肯定逃不出紀律的“法眼”。在這方面,我們要牢記兩句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掉餡餅的時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問:黨員幹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會所?
《條例》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或嚴重的,要分別給予處分。這是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硬規定。對不收手、不知止,規避組織監督,出入私人會所,組織隱秘聚會的一律從嚴查處,對參加聚會的要找本人談話,令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出深刻檢查。很多高級幹部由於出入會所受到了這樣的懲處。比如,原廣東省委常委、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後,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大吃大喝,這是他落馬的重要原因。現在,《條例》寫得這樣明確,我們就不要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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