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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發布《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http://www.CRNTT.tw   2016-04-13 10:23:43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平台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4月13日,北京高院發布《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

  此次發布的《審理指南》共三個部分,四十二個條款,涉及網絡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2015年,北京市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了24.1%,其中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案件占到了較大比例。隨著網絡新技術、新模式、新事物的產生,催生了諸多有異於傳統領域的“新現象”,社會大眾對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新的需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北京高院在2014年專門成立課題組,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高發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與系統調研,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的意見,同時還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歷經十次修改,完成了《審理指南》。

  潘偉表示,利用網絡進行商品營銷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是其中有關平台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的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在涉及網絡商標權的部分,《審理指南》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應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和合理預防原則,規定了平台服務商所實施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舉證責任、“有效通知”的認定及“錯誤通知”的法律後果、平台服務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應用軟件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判斷等問題。為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權行為,《審理指南》確定了平台服務商對網絡賣家的具體信息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並對權利人“通知”方式、內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錯誤通知”導致的法律後果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如果平台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平台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台服務商應當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判斷平台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台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通過其網絡服務進行傳播或者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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