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清政府不知情,只是日本政府單方面偷偷摸摸秘密做出的紙上決議,當然是非法無效的。關鍵在於,其立足點是“無五地先占為主”而釣魚島列嶼並非無主地,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就算它是單方面公開進行,做了通報,也是非法無效。如前所述,依據國際法,單方面決定,無法律效力。
對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其非法性和無效性,日本政府心知肚明。是故,在《馬關條約》後,日本就立即摒棄了該“閣伐”,改為採用《馬關條約》。《馬關條約》第二條(2)規定:“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而釣魚島列嶼是台灣島附屬島嶼之一。其實,侵略行為,在國際法中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是被日本通過侵華甲午戰爭以武力侵占的。隨著日本於1945年無條件投降,《馬關條約》廢除,按法理,釣魚島列嶼應與台灣島一起歸還中國。是故,日本政府為了與《馬關條約》切割,又從歷史破爛堆中,撿出臭名昭著的1895年1月14日“內閣決議”,為其圖謀再度侵佔中國神聖領土釣魚島列嶼辯護。
因之,日本政府便唆使琉球民政府,於1970年9月10日發表《關於央閣列島的領有權及其大陸架資源開發權的主張》中聲稱:“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一月十四日內閣會議決定,並於二十九年(1896年)四月一日發表第十三號敕令,將央閣列島定為沖繩八重山郡石垣村。”但這個所謂“敕令”,只是虛構的偽證。
經遍查當年日本《官報》,1896年4月1日有四個敕令,其中並無第十三號敕令。1896年3月7日日本《官報》,載有第十三號敕令,發布日期不是4月1日,而是3月5日,該敕令是關於沖繩縣郡的首次編制,但並沒有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這就說明,1970年9月10日發表的《主張》,所說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號敕令,純屬徹頭徹尾的謊言,是虛構的偽證。
3月5日的第十三號敕令,第一條,列舉了五個郡,每一郡列舉了所管轄的島嶼。第五個郡,是八重山郡,此郡之下只列“八重山諸島”五個字,並無“尖閣列島”或“釣魚島、久場島”。筆者擁有該敕令影印中。
其實,作為釣魚島及其附屬嶼集合名稱釣魚島列嶼的日本稱謂“尖閣列島”,在1896年尚未出現,它是1900年才由沖繩師範學校教師黑田岩恒取的名稱。這又證明了,所謂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號敕令是虛構的偽證。
既然,1896年3月5日的第十三號敕令,是一項宣布沖繩縣首次設立郡制的公告,其中不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這就反證了釣魚島列嶼不屬於琉球。事實上,乃是中國固有領土。
釣嶼因《馬關條約》割讓。
為了與《馬關條約》切割,日本外務省於1972年3月8日拋出了《尖閣列島分明是日本領土》的官式見解,竭力否認釣魚島列嶼是在《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內,聲稱:“該列嶼向來是構成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而根據廿八年(1895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該列島並不在清朝割讓給我國的
台灣、澎湖諸島之內。”這個論調,則成為後來日本官方發言的藍本。這樣,日方又回到非法無效的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決議”。
日方否認《馬關條約》割讓了釣魚島列嶼,理由是,他們聲稱《馬關條約》並未列出釣魚島列嶼名稱,因此不能認為釣魚島列嶼就是屬於中國的。
至於《馬關條約》之所以未具體寫出釣魚島列嶼名稱,是因為《馬關條約》第二條(2)規定:“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所有附屬各島嶼”,已涵蓋了釣魚島列嶼等所有的台灣島附屬各島嶼。而台灣島的所有附屬各島嶼,如蘭島、綠島、龜山島、琉球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和釣魚島列嶼一樣,在《馬關條約》中無一列出其具體島嶼名稱,釣魚島列嶼自然也不例外。總之,日本是通過侵華甲午戰爭,以武力非法侵佔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的,釣魚島列嶼是因《馬關條約》與台灣島一起割讓給日本,隨著日本於1945年無條件投降,《馬關條約》之廢除,按法理,釣魚島列嶼應跟台灣島一起歸還中國。
如前所述,日本所謂“無主地先占為主”,屬篡史謊言,釣魚島列嶼是無人島並非無主地,乃是中國固有領土,這點,上述已作大量論述,無需重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