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大量的法人違法,恰恰是對本規定的解構。國務院日前印發意見,重申地方人民政府的文物保護主體責任,並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國家文物局也從2016年開始部署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三年整治專項行動”,對法人違法案件做到“零容忍”。
“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文物法人違法案件“零容忍”,制度供給側改革與執行力提升,形成雙重倒逼,讓地方領導幹部綳緊文物保護這根弦,在城市改造、城鄉建設中將其放在更顯要位置予以考慮。對於文物保護來說,未雨綢繆比亡羊補牢更有價值、更加重要,要是不可移動文物被毀掉了,事後問責再多人,文物也不可再生。是故,文物保護一定要關口前移,移到項目立項之前。其實,此理念也散見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只是困在執行環節,有待破解。
“大棒”之外,文物保護還要“胡蘿蔔”——對文物保護進行適度補償。對文物密集地區,除了財政支持,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有助於緩解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巨大壓力,讓民眾分享到文物保護的成果。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