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6日電/今明兩年是“換屆年”,全國省市縣鄉將進行集中換屆,一些省(區、市)已於近期召開會議部署換屆工作。能否在換屆中選出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班子,事關黨的執政基礎和事業持續發展。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兩會期間專門提出明確要求,表明對換屆違紀行為“零容忍”的態度。面對換屆“大考”,黨員有哪些“考題”不能答錯?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出了明確答案。
拉票賄選是對組織原則和組織紀律的藐視和挑戰
《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拉票、助選是換屆時易發多發的非組織活動行為,是對組織原則和組織紀律的藐視和挑戰。兩者的區別在於“為了誰”,拉票是為自己拉票,其實施主體一般是候選人本人,也有授意中間人拉票的情況;助選是為了別人,幫助別人參選,實施助選行為的主體一般是其他人。拉票、助選的方式有很多,如宴請、安排健身及娛樂等消費活動、私自發放宣傳材料、舉辦聯誼活動、電話游說、上門拜訪、授意中間人辦事、打招呼等。
賄選,就是採取賄賂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賄選是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將直接適用《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即第二十七條,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尚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則適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把“不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列為“十不准”之一。《條例》第七十二條對拉票、助選等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作出相應處分。那該如何界定情節輕重?專業人士認為,這要根據具體行為、實施程度、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等綜合考慮。比方說,同樣是參與了賄選,有的充當中間人組織送錢拉票,有的間接幫助送錢拉票,有的接受錢款投出“昧心票”……具體行為不同,處理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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