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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貨”被罰20萬冤不冤
http://www.CRNTT.tw   2016-03-25 17:32:50
  中評社香港3月25日電/3個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寫有“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杭州方林富炒貨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被要求停止發布使用頂級詞匯的廣告,並被罰款20萬元。2月1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方林富要不要罰20萬的事情進行聽證。3月23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一個“最”字,價值20萬元,方林富覺得冤,網友也為他鳴不平,20萬一個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認為執法部門專門欺負老實人,是要把炒貨店逼上絕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勢群體”一邊,同情心爆棚,這是人之常情。

  但是,情與法衝突時,如果只講情而不顧法,並不妥當。去年9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廣告法”正式施行,該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比如全國最佳、中國第一、全網首個、史無前例等表達都不能再用了。其實,廣告法在修訂前已有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換言之,不能用最字表達,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規定,廠家、商家都有責任遵守。

  至於罰款20萬元,高不高?新修訂的廣告法規定,違反該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可見20萬元的處罰並不高。方林富不服,當然有權利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

  說到法治信仰,我們常常引用盧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既然廣告法已經出台了,每個公民、每家企業都應該遵守,不能因為違法的是小販就網開一面,違法的是壟斷企業就依法嚴懲。

  有時,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一事,同樣引起輿論強烈質疑。有人甚至拿該案與貪官貪污數千萬被判刑相比較,炮轟審判不公。其實,隨著媒體深度介入,真相漸漸被還原,當事人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至少掏了4個燕隼巢,還曾經在網上多次買賣過猛禽。此外,還曬過密密麻麻的鳥類屍體照片,說是自己親手殺死的。所謂的在家門口掏鳥窩並不屬實,所掏的鳥也不是普通的鳥類,而是國家保護動物,最重要的是當事人不是普通的遊戲,而是專門捕獵,性質非常嚴重。

  同樣的邏輯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廣告,並非心血來潮,也不是無意為之。他用最好打廣告,已是由來已久,且他一再強調自己的栗子確實最好吃,比如他說過:“我自己炒了那麼多年炒貨,知道什麼是最好吃的,我覺得我的炒貨確實是最好吃的。”雖然你覺得你的炒貨是最好吃的,但在廣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覺得你的炒貨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貨”的廣告語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違反廣告法誰就應該被依法處理。如果開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廣告?廣告法的尊嚴何在?

  順便說一句,不少網友認為方林富只是小本經營,根本賺不了錢,卻被罰20萬元,太虧了。其實,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貨店,就知他還真不是小本經營,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規模有銷量,並非人們所理解的小攤販。法律的剛性正在於不管是小攤販還是大商家,只要違法就應該依法處理。

  無論結果如何,但願方林富案能夠成為一堂普法課,即告訴所有人,誰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尊重法律,發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對自己的最好保護。同時,也希望我們的執法部門做到依法執法、公正執法,不看人下菜碟,民營企業違法了要處理,國有企業違法了也應處理。如果厚此薄彼,就難以讓人信服,法治權威就會受損。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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