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4日電/隨著我國反腐力度的加大,對腐敗的深層治理越來越顯現出對嚴格司法的需求,確立並執行行賄與受賄相對一致的追訴標準,乃是嚴格司法在反腐敗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反腐,歷來是全國“兩會”關注度極高的議題。而在今年,一組新數據更加引人注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13日作的最高法工作報告,2015年各級法院加大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判處罪犯2495人。這說明,司法機關在追訴賄賂犯罪方面,正在改變以往“重受賄、輕行賄”的做法。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偏重於打擊受賄而輕視行賄,以致行賄犯成為賄賂犯罪的“漏網之魚”。有數據顯示,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行賄罪立案只占受賄案的20%,提起公訴數量占比更是只有10%,而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則更低。賄賂犯罪一般是對向犯罪,有受賄必然有行賄,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情況,無疑會使司法反腐的功能不全。
以放縱行賄犯罪換取對受賄犯罪的查處,追求的是反腐的效率,但犧牲的往往是刑罰的必定性,從長遠看並不可取。因此,為進一步織密賄賂犯罪的法網,去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規定只有“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這種背景下,司法機關追訴行賄犯罪的標準收緊,判決人數增多,乃是強化司法反腐功能的重要體現。
當然,全年判處兩千多名行賄罪犯,並不一定就說明在追訴行賄犯罪上就實現了嚴格司法、有罪必究。最高法工作報告中顯示,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4萬件4.9萬人。其中判處的受賄罪犯人數當不是小數目。相比而言,2495名行賄者還遠未達到與受賄犯罪人數對等的標準。但是,這種改變本身是一個好的開端,其最終方向乃是確立一個常態化、法治化的賄賂犯罪追訴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力度的加大,對腐敗的深層治理越來越顯現出對嚴格司法的需求,確立並執行行賄與受賄相對一致的追訴標準,乃是嚴格司法在反腐敗上的基本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的數據顯示,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索賄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65629人,行賄犯罪嫌疑人23246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查處的行賄犯罪人數比前五年上升了60.4%。聯繫今年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的數據,我們或許不難判斷:在懲治賄賂犯罪上,中國正逐漸迎來一個嚴格司法的新時期,行賄者不再會成為司法反腐的“漏網之魚”。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