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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 哪些英國經驗可資借鑒
http://www.CRNTT.tw   2016-02-27 10:22:07
  中評社香港2月27日電/在即將開幕的全國兩會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將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是各界關注的熱點之一。這將是中國第一部慈善法。

  在慈善立法問題上,中國屬於後發國家。在世界慈善史上,已有不少先行國家積累了不少經驗和教訓。英國於1601年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不久前,由英國駐華使館、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在京舉辦了“中英慈善法專題研討會”,就慈善立法中的一些核心問題,中英兩國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進行了探討。在中國首部慈善法出台前夕,這些討論頗為有益。英國駐華使館政務參贊凱特·哈裡森(Kate Harrison)表示:“分享經驗,可以使我們有更好的規則和更好的監管框架,讓公眾對慈善行業更有信心。”

  英國仍傾向於讓慈善機構自我監管

  中國首部慈善法問世,無疑將是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慈善法應該管什麼?如何管?管得多死?這些問題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論焦點之一。

  在第一部慈善法的誕生地英國,對慈善募捐行為監管方面的經驗,是傾向於寬鬆管理,也就是強調“行業自律、自我監管”和“慈善組織的自由裁量權”。英國全國志願組織委員會(NCVO)政策部負責人伊麗莎白·張伯倫介紹說,所謂自我監管,就是慈善機構和志願行業自行監管,政府參與較少。

  不過,英國的行業自律、自我監管原則在2015年接連遭遇了重大挑戰。去年5月,92歲英國老太奧利芙·庫克,被疑因不堪慈善機構無休止的索取而自殺身亡。去年7月,英國一家接受政府資助、為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提供支持的著名慈善機構“陪伴兒童”(Kids Company),被爆出財務醜聞。這兩起事件在輿論場上引起了軒然大波。英國著名報紙《每日郵報》隨後針對慈善行業作了一組系列調查報道,一系列問題被公之於眾——募捐機構故意過度聚焦弱勢群體並給他們施壓;在捐贈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信息被不同機構共享,大量捐贈人的信息被出售;捐贈人無法控制被慈善機構聯繫的頻率;慈善機構有時會獲得過度的商業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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