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證享就業和
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務
《辦法》還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等權利。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 務;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基本技術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按照規定提供 住房保障服務等。
符合條件子女可在居住地
參加高考
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 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並在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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