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兩次事件的過程與特征,就會發現旺角暴力事件並非“公民抗命”之“佔中”的繼續,甚至構成一種反動和倒退。筆者承認,“佔中”在某種程度上培養、激發和放大了本土激進派的社會影響、組織網路與行動能力。由此可見,旺角暴亂既是一次對特區政府管治能力與公共政策責任的警鐘,也是一次對香港社會運動的警鐘。香港社會運動如對此仍遮遮掩掩,不予切割,則和平路線將徹底斷崖,勇武的暴力路線將更趨主導。排除暴力和壓制本土激進派,因而成為香港社會運動與反對派“自我救贖”的嚴峻課題。
重視低端就業
在旺角暴力事件的善後過程中,譴責暴力和法治追懲顯然是不可缺少的,因為法律若無權威,自由必然淪喪。然而僅僅止步於就事論事的個案性懲罰卻不足以有效治療該事件暴露出的香港管治難題與政策正義問題。
在眾多反思該事件起因的分析中,香港學者梁志遠先生在《一顆魚蛋何以引發新春騷亂》一文中關於港府小販政策的追溯與檢討頗值得重視。這涉及到香港管治政策中的“食品正義”(food justice)問題。
事件發生後,內地民眾很輕易聯想到這是港版的“城管與小販”難題。對此,內地民眾頗有身體化的體驗,因為內地的城市化過程亦頻繁出現“城管”的暴力執法與“小販”的暴力抗法之“貓鼠遊戲”。不過,與內地不同的是,香港的執法人員似乎非常弱勢,其執法力與制暴力顯著受限。原因很容易查找:內地城管執法所受法律約束較弱,媒體監督不力,導致公權力肆虐,成為城市治理痼疾;香港警察在法治與自由媒體下執法,且社會組織監督與抗爭甚力,故長久形成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軟性(文明)執法風格。然而,這種經由現代法治和公民社會過度“馴化”了的警察執法也可能導致對必要的秩序責任和權威性的偏離,其結果可能是矯枉過正,縱容違法。此次事件應引發香港警察與社會反思:法治並不意味著警察絕對放棄暴力,大體良善的法律不僅是警察權的“鐵籠”,也是警察權之秩序功能的合法性支撐與程式指引;警察濫用暴力固然可恨,怠於履責亦屬惡行。
回到梁志遠先生的分析,他將矛頭直接指向了特區政府在小販經營權政策供給上的失當責任。該文從港英時期的小販政策演變考察切入,分析了特區政府對小販的“掃蕩”政策之確立與“小販合法化”政策動議之遲滯,指出本土派對小販之支援行動前已有之,而此次暴力升級屬於特定情勢下的激發。應該承認,梁先生的分析具有政策啟發性,能夠適當引導我們去反思事件的背景因素與治療方案。特區政府確應在恢復秩序與法治追懲之後,借助此次事件契機嚴肅檢討香港的“小販問題”政策方案,快速推進兼顧小販生存權、本土文化特色保護與生活方式保全及城市規範管理秩序等多層次需求的政策制定進程,提供“小販生存”的政策空間、法例框架甚至財政補貼,從政策根源上化解港版的“城管與小販”難題,切割本土激進派與小販民生問題的事實鏈接,壓縮本土激進派可操作的議題空間,有效消除警民衝突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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