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我國乘坐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一般包括以下幾大類: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類;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等。
飛機 充電寶嚴禁托運
在智能手機時代,充電寶早已變成“居家旅行必備品”。但看似普通的小小充電寶,卻可能成為航空安全的大隱患。
關於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民航局規定: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充電寶。同時,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過兩個。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嚴禁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嚴禁非個人自用目的攜帶充電寶。所以,在購買充電寶時,一定要購買正規產品,並仔細核對有無相關的容量標識。
我國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乘機會受到嚴格的限制。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行李托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旅客可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容積超出100ml的需辦理托運。
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長途汽車 發膠等不能帶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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