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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股東任意3月減持不得超過1%
http://www.CRNTT.tw   2016-01-10 15:40:35
  中評社香港1月10日電/2016年開年第一周四個交易日大盤四度觸發向下熔斷,兩日提前收盤,滬指四天累計下跌11.7%。周六(1月9日)上交所發文通知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通知》)。《通知》稱,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相關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通知》還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相關要求。所謂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上交所稱,上交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畫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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