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條例原文】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模擬案例】黃某,某市科技局長,中共黨員。一直以來,黃某痴迷風水,經常和所謂“大師”們交往,拜師問“道”,請他們“指點迷津”、“點撥一二”,可謂“真信篤行”。某日,經朋友介紹,黃某又認識了一位據稱“精通風水、道法”的“大師”。經這位“大師”提點,黃某組織人員在兩個鄉鎮各建了一座“風水屋”,並在自己的居所專門設了一間“風水室”,以保佑自己官運亨通。科技局長竟然信風水、搞迷信,這在當地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黃某幻想著按照“大師”的指點去做,可以佑護自己仕途坦蕩、官運亨通,殊不知早已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
湖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張萱表示,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黨員幹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作了調整和規範,改變了以往將搞迷信活動歸類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規定,將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納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作為共產黨員,黃某卻信奉風水,建‘風水屋’和設‘風水室’,這樣做可謂既背離了政治信仰又違反了政治規矩,其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張萱告訴記者。
本案例中,黃某組織人員分別在兩個鄉鎮建造“風水屋”的行為,具有社會公開性和群眾參與度,其所作所為根本就沒有一位共產黨員應該有的樣子,更何況黃某還是一名黨的幹部。張萱表示,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關於“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黃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迷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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