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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機關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單位繳20%
http://www.CRNTT.tw   2015-12-23 11:26:57
 
  該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本市辦法特別提出,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關於待遇

  設10年過渡期和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的對比,保低限高。換言之,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計發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則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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