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1日電/12月2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受國務院委托就《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簡稱“草案”)作出說明。肖鋼表示,草案規定了三方面內容,包括授權事項、實施期限以及相關配套要求。
肖鋼表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李克強總理對此高度重視,強調要穩步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積極培育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引導更多資金投入實體經濟。與股票發行核准制度相比,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註冊核准,報證監會註冊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透析每日焦點資訊+明日最具爆發力個股,請關注微信號【複盤大師】或【fupan588】
肖鋼指出,現行股票發行實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為此,證監會在與有關方面溝通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提請啟動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請示》,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實施證券法有關規定,解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證監會反覆研究,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5次常委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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