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審查是否具備逮捕條件外,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事實、情節、主觀惡性和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宜羈押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確有逮捕必要,必要時可以對殘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環境等開展社會調查以作參考。
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可捕可不捕的應當不捕,可訴可不訴的應當不訴。
意見要求,對於侵害殘疾人的重大案件、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社區矯正機構對殘疾社區矯正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強迫超時勞動情節嚴重者追究刑責。
訊問殘疾犯罪嫌疑人應慎用械具
意見還加強了檢察機關對殘疾在押人員監管、社區矯正以及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機關在羈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殘疾在押人員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沒有對殘疾在押人員在生活、醫療上給予相應照顧,沒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的,應當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監管機關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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