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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報:誰為官員腐敗承擔“連帶責任”
http://www.CRNTT.tw   2015-09-30 09:44:23
  中評社北京9月30日電/海南省東方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李良海,近日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淡化,疏於對分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黨員幹部的教育監管,被海南省紀委追責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經查,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李良海分管的東方市農業局、市農綜辦、市畜牧局等7個單位共發生17起違紀違法案件,黨員幹部19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4人被司法機關查處。

  主政官員因分管領域腐敗多發被追責並受黨紀處分,這在海南省尚屬首例,在全國也不多見。今年初,中央紀委首次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進行專門通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道局所屬長江航道規劃設計研究院多次發生組織公款出國(境)游,超範圍發放咨詢費、評審費等嚴重違紀問題,長江航道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熊學斌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被免職等8起案例被正式通報。

  更典型的一起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案例是,因任內連續發生新鄉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新鄉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市公安局原局長孟鋼,新鄉市原副市長崔學勇等3名廳級官員腐敗案,最近,河南新鄉市委書記李慶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免去領導職務,新鄉市紀委因監督嚴重失責失職被通報批評,紀委書記王炳奇被免去職務。

  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說得好,“子不教、父之過,幹部犯錯誤、組織有責任”。無論是所在的部門和單位出現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分管的多個領域腐敗多發,還是領導班子內部官員腐敗案件連續發生,作為部門和單位“一把手”、主管領導或地方主政官員,包括相關紀委及主要負責人,都必須對這些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和重大腐敗案件承擔“連帶責任”,情況如果比較嚴重,就可能像新鄉市委書記李慶貴、東方市副市長李良海那樣,受到黨政政紀處分甚至被摘掉烏紗帽。

  這裡說的“連帶責任”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各級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體責任,體現為選好用好幹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二是各級紀委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監督責任,體現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組織協調有關力量,加大辦案工作力度等。如果一個地方、部門、單位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頻頻發生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腐敗案件,說明這個地方、部門、單位的黨委未能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在選官用官、維護群眾利益、從源頭防治腐敗等方面失責失職,也說明有關紀委未能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致使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交易在黨委和紀委的眼皮底下潛滋暗長、尾大不掉。

  人們常說“拔出蘿蔔帶出泥”,一般是指一個腐敗分子落馬,可能帶出更多或更大的腐敗分子。現在,中央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和重大腐敗案件,要倒查黨委、紀委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結果既可能是“拔出蘿蔔帶出泥”,發現黨委、紀委有關領導幹部也涉及腐敗(如充當腐敗分子的保護傘,與腐敗分子進行權錢交易、分享非法利益等),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直至追究刑責;也可能是“拔出蘿蔔未帶泥”,只發現黨委、紀委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有關領導幹部須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和重大腐敗案件承擔“連帶責任”,應依法追責包括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腐敗分子必須為腐敗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負有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各級黨委紀委,則要為治下的官員腐敗承擔“連帶責任”。如此“一案雙查”、“雙責並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就能不斷邁上新台階,實現新突破。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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