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故意實施的11種行為外,意見規定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洩露的;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8類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意見還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導致司法辦案工作出現嚴重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辦案信息將全程留痕
檢察官辦案將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案件辦結後進行質量評查。
意見要求,建立以履職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效、司法技能、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建立辦案質量評價機制,以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辦案質量進行專業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故意實施11種行為之一,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2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4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5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6超越刑事案件管轄範圍初查、立案的;7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8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9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10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11其他違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