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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藐視法庭案 佔旺17人撤控
http://www.CRNTT.tw   2015-09-02 09:50:30
  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警方去年11月在旺角亞皆老街“佔領區”執行禁制令,移除阻塞馬路的物品期間,有17人涉嫌妨礙執行禁制令,被律政司票控刑事的“藐視法庭”罪。不過,原來律政司未有按照法庭相關規定,在14天內遞交確定聆訊日期的“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前天遂向高院申請批准延期存入有關通知書。高院昨天拒絕批准律政司申請延期,裁定傳票失效,撤銷案件,敗訴的律政司兼須支付訟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待研究判詞後,會再根據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暫時不能斷定律政司涉及疏忽。

  律政司向17名市民興訟,指在去年11月25日執達吏及警察在“佔旺”清場時違反法庭命令,並取得訴訟許可控告他們藐視法庭。17名被告人依次為鄭錦滿、蕭雲龍、文夥安、黎宇聲、羅慧茵、陳子勛、陳瑋鋒、歐煜鈞、朱瑞英、翁耀聲、黃嘉義、江金桃、陳遨天、陳柏陶、陳榮華、劉鐵民及梁翰林。

  庭上陳詞顯示,律政司於今年3月獲高等法院批准展開有關程序後疏忽,未有在14日限期內發出通知各人上庭的“預約時間通知書”,直至5月才知出問題。律政司向高院申請延期提交文件,但遭辯方反對,指法庭應撤銷案件。

  律政司須付被告訟費

  昨天,高院法官周家明裁決時表示,接受是律政司一方“睇漏眼”,認為除了疏忽,看不到有其他原因,不過法院無權延長確定聆訊日期的期限,亦明白駁回申請之後,律政司可以再提出起訴,會浪費金錢及時間,但在這個情況下,法庭不能行使酌情權,批准控方延長期限,所以裁定終止聆訊。

  在律政司因無依時存入要求排期開庭的預約時間通知書下,換言之,有關控告眾被告的傳票已經失效。法官在律政司不反對下,下令由律政司支付眾被告訟費。律政司代表稱,要考慮重新申請訴訟許可,還是申請上訴。雙方的律師均同意律政司是有權由頭重提申請。案中17名被告向律政司申請懲罰性訟費,惟遭法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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