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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副書記: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http://www.CRNTT.tw   2015-08-14 09:45:37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中最核心的內容,也是巡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關鍵所在,必須長期堅持、堅決貫徹。中央強調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使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既是對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根本要求,也是開展巡視監督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並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緊扣黨的“六大紀律”,深化“四個著力”,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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