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法》,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可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對提出申請的縣從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監測、群眾滿意度測評三個方面開展考核。經審定,最終由農業部命名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此外,農業部要求建立“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對獲得“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的,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每2-3年開展一次考核。同時,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眾監督。
若質量安全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撤銷其“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稱號。
(一)發生Ⅰ級、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後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定期考核總分值未達到80分的(滿分為100分);
(四)限期整改後質量安全水平仍未達到9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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