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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虹紀委書記實名舉報董事長濫用職權
http://www.CRNTT.tw   2015-07-28 15:03:28
 
  2012年10月26日,長虹集團召開董事會審議上述協議。會上,趙勇要求只談對上述協議的意見,回避導致長虹深陷巨額債務的原因和背景。當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時,趙勇回復:“你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書面承諾”,趙勇回答“沒有書面承諾”,“我承擔這個責任,本來這個問題就是他媽的董事長、法人代表的責任嘛,談以前的事還有什麼用…”,“董事會(只不過)是必備程序,它不是說有什麼責任”,“合同已簽訂的東西不能再改”等。會議中,趙勇也承認:“我們前些情況也是不太規範,這是確實的,…長虹在合肥又不僅僅是鑫昊,好大的一攤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會決議也沒有走,我簽的字,如果說以前的事兒,各位都沾不上,啊。”並聲稱“這個讓大家討論,不是說責任的角度,這個責任與大家無關”等。最終,在趙勇的強烈施壓和無效承諾下,大部分董事還是同意了上述兩協議。其違法行為被表面上合法化,綁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實現。

  至此,長虹集團不得不進入實質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並自收購之時立即關閉停業了這個項目的生產研發。項目從收購之日開始即失敗,致使巨額國有資產打了水漂。

  長虹集團對鑫昊等離子的整合,雖然掩蓋了長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決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相關違法現象,但根據相關規定,長虹集團對於如此之巨的股權收購,須獲得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為此,長虹集團又向綿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關於四川長虹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等離子顯示器件有限公司等離子顯示屏及模組項目的請示”。該請示不顧鑫昊等離子項目收購即關閉的現實,虛構編造了“整合安徽鑫昊等離子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整合鑫昊等離子項目“有利於擴大公司等離子生產規模,整合技術優勢,完善產品分布,提升量產效率”以及“有利於發揮產業協同效應”、“構建中國等離子產業集群,促進產業鏈配套環境建設”等。以求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同意,但最終未獲得政府的批覆,而趙勇已經實施了該項目的購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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