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稱無償還能力
對於檢方的指控,張久振回憶稱,他將王某全借款中的170萬匯給了在加拿大讀書的女兒,供其買房使用;另有30萬也被其占有,但他忘記了用在何處。
對於其所貪污的230萬公款,張久振說,2008年門頭溝區舉辦過一次模特大賽,花費150萬元,但這筆錢已由潭柘寺等景區支付給承辦方。事後,張久振謊報經費為230萬。最終,這筆錢批下後,劃入王某玲賬上。
但對於檢方指控其向王某玲借款,並侵占40萬元一事,張久振當庭翻供:“這筆錢是因公支出的。”
隨後,公訴人詢問張久振能否償還貪污所得。張久振稱:“我想退贓,但沒有能力。”他稱,自己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久振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昨日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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