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運行以來,圍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積極探索,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的要求,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防控風險作為重要底線,把企業作為重要主體,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更廣領域和更大空間積極探索以制度創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徑,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自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做好可複制可推廣經驗總結推廣,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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