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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關係研究中“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http://www.CRNTT.tw   2014-06-25 00:22:02
圖1:政權—治權關係示意圖
 
  從台灣方面使用“治權”的語境和場合看,其理解的治權不僅僅指涉地方性權力,還包括中央性權力⑩。這與台灣方面“治權”概念的淵源有直接關係。如前所述,將“治權”作為與“政權”相對應的概念,來源於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學說。依照“治權”概念在台灣的引入和演變,以及台灣方面使用該概念的語境和場合,不難推斷出其不僅僅指涉地方性權力,還包括中央性權力,具體表現有三個方面:其一,依照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所設計的中華民國體制框架中,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這五權均為中央性權力;儘管作為政權機關的“國民大會”於2005年第七次“憲法改革”走入歷史,但對應於“政權”的“治權”並未改變其原有涵義。根據台灣方面的有關解釋,此處的“治權”包括中央性的主權權力。其二,台灣方面在兩岸關係論述中但凡使用“治權”概念的場合,往往要強調兩岸“分治”,互不隸屬,以凸顯兩岸對等,進而捍衛台灣主體性,由此亦可推斷其“治權”涵義並非單指地方性權力,且包括中央性權力。其三,馬英九在論述其“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有效性時,曾援引1972年東德和西德簽訂“兩德基礎關係協定”(Basis of Relations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Germany)時的作法,即兩德在相互承認對方時,為回避“主權承認”而採用“最高權力”(supreme power)替代“主權”(sovereignty),且達到了解決主權問題的效果⑪。言下之意,兩岸之間應用“互不否認治權”來解決因“互不承認主權”所產生的問題。眾所周知,儘管兩德之間用“最高權力”代替主權,但兩德之間“最高權力”之相互承認就是主權承認,只是回避了“主權”字眼而已,這已被後來的歷史事實所證明。依此邏輯不難推知,馬英九在相關論述中提及的“治權”也包括最高權力(當然涵蓋中央性權力)的涵義。

  上述分析表明,“治權”概念在兩岸各自的使用中均預設了帶有某種政治用意的價值判斷,具有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正因如此,“治權”概念的引入和使用從一開始便註定了兩岸必將圍繞其涵義發生爭議(即必定會因兩岸之研究者或使用者的不同政治立場和價值判斷而難以就其涵義達成一致)。不難得知,大陸方面不會在沒有弄清台灣方面“治權”涵義的情況下就貿然接受台灣方面提出“治權分立”、“治權獨立”、“互不否認治權”等論述,台灣方面也同樣不會在沒有弄清大陸方面關於“治權”涵義的情況下就輕易接受大陸方面的“治權”安排。由上可見,兩岸可以根據各自的政治需要對“治權”概念進行不同的解讀,這本身即是該概念存在問題的最有力佐證。為此,筆者不主張在兩岸政治關係研究中採用“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必須探討更科學的分析框架來取而代之。但倘若堅持運用“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來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兩岸雙方須在探討問題之前先就“治權”涵義達成共識,並在同一涵義上使用,這是運用“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來探討兩岸政治關係的前提和基礎。否則,討論問題時各說各話,難免南轅北轍,達不到探討和解決問題的目的和效果。當下這個問題之所以尚未凸顯,很大一個原因即在於兩岸政治談判尚未開啟。未來隨著兩岸關係的不斷推進及政治談判的開啟,這一問題必將逐漸顯現,兩岸雙方無從回避。

  (三)該分析框架在邏輯上存在著結構性缺陷

  “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根本缺陷在於,將本不具有對應關係的“主權”和“治權”作為對應性概念來使用,根源即在於將“主權”與“治權”原本的“相交關係”曲解為“相斥關係”。要釐清這一問題,尚得從主權理論入手。眾所周知,一般意義上的主權包括兩部分:抽象意義上的主權本體(即本源性主權)和實體意義上的主權權力(即衍生性主權)。所謂抽象意義的主權本體是指本源意義上的主權,如人民主權、國家主權等意義上的主權,是主權的最根本部分,不可分割、不可轉讓;所謂實體意義上的主權權力是指中央國家機構享有並行使的最高國家權力,如最高立法權、外交權、國防權等,是由本源性主權衍生出來的權力,是主權本體的進一步延伸,是本源性主權的具體體現,其可以分割、可以轉讓。兩部分主權既相互區別,又相互依存,不可剝離,前者是後者存在的基礎,後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派生,兩者共同構成了主權整體。倘若離開了本源性主權本體,衍生性主權權力便成無源之水;倘若離開了主權權力,則主權本體便失去了實現或體現自己的載體。但人們通常將二者混為一談,從而導致如下兩種錯誤認知:其一,將主權本體誤解為主權權力,從而導致“主權可分論”⑫、“傳統主權觀念過時論”;其二,將主權權力誤解為主權本體⑬,從而導致“主權權力不可分割論”,進而導致無法解釋現實政治中最高國家權力可分(如三權分立體制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之分)這一不爭事實。

  正確理解主權本體與主權權力的關係,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和科學理解主權與治權的關係。事實表明,主權與治權的真正關係是相交關係,主權與治權在內容上既有相異部分,又有重疊部分。一般說來,治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最高治權,即中央政府所行使的最高統治權(通常稱“最高中央治權”);另一部分是一般治權,包括中央政府所行使的除最高治權之外的治權(通常稱“一般中央治權”)和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治權(通常稱“地方治權”)兩部分;⑭其中,最高治權的內容即主權權力。⑮換言之,主權中的“主權權力”與治權中的“最高治權”在內容上是相同的。由於最高治權實則主權權力,故其屬於主權範疇;同時由於最高治權也是治權的組成部分,故其也屬於治權範疇。可見,最高治權既屬於主權範疇,也屬於治權範疇,是主權和治權的交叉地帶或共同部分,只是其在不同範疇中稱謂不同(即在主權範疇中被稱為主權權力,在治權範疇中被稱為最高治權)。

  既然主權與治權是相交關係,(嚴格說來)就不應該將二者作為對應性概念來使用。“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將二者作為對應性概念來使用,從邏輯上說,這本身就存在著問題。

  需要澄清的是,儘管台灣方面的“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來源於孫中山先生的“政權—治權”思想,但由於在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架構中,“政權”與“治權”分別有其明確的涵義,且內容上互不重疊,故不存在邏輯上的問題。但由“政權”與“治權”的對應關係推演出“主權”與“治權”的對應關係,便產生了邏輯上的問題。因為通常意義上的“主權”與孫中山先生所指的“政權”具有不同的涵義。眾所周知,在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框架下,政權是指人民或國民大會行使的權力,治權是指中央政府五院所行使的權力。⑯倘若從主權理論的視角來分析,“五權憲法”框架下國民大會所行使的四項政權和政府五院所行使的五項治權,均屬於主權範疇。參見下圖。

  圖1:政權—治權關係示意圖

  (四)該分析框架對兩岸分裂現狀的解釋欠缺說服力

  既然“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在邏輯上存在問題,那麼運用該分析框架來研究兩岸政治關係必然會帶來更多問題。由於“主權—治權”分析框架把主權與治權視為相斥關係,故其只關注到主權和治權的差異而忽略兩者的共同或相近之處。在這一思維模式的導引之下,只會作出“非此即彼”式分析,而不會作出“亦此亦彼”式分析,從而將本來既歸屬於主權範疇又歸屬於治權範疇的最高治權作了簡單化處理,即要麼將其歸屬於主權範疇,要麼將其歸屬於治權範疇。顯然,這既不能科學地反映最高治權的性質,也不能正確體現最高治權的歸屬。在“非此即彼”式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對於兩岸分裂性質的界定,只能做出要麼是“主權分裂”,要麼是“治權分裂”的取捨。但事實上,兩岸在主權權力(或最高治權)層面上分裂帶有雙重性質——既帶有“主權分裂”的性質,也帶有“治權分裂”的性質。故兩岸分裂並非單純的“主權分裂”或者“治權分裂”所能解釋清楚;換言之,無論是“主權分裂”,還是“治權分裂”,均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目前兩岸分裂的性質、現狀和程度。

  首先,就“主權分裂”而論,這一籠統的表述易給人以“整體主權”一分為二的感覺,正因如此,大陸方面一直反對任何關於兩岸“主權分裂”的說辭。事實上,這並不符合兩岸分裂的現狀和法理。眾所周知,兩岸分裂不同於二戰後兩德或兩韓之“整體主權”的一分為二式分裂,僅為“統一之中的分裂”。所謂統一之中的分裂是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有一個,但中國內部又存在著兩個互不隸屬、隔海分治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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