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新合同也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比如說,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範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係。
“一房多賣”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說,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新合同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不過,雖然住建部對售房合同出了示範,但開發商是否採用是另一回事。由於這一合同不是強制執行,開發商大多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同時删除一些不利條款。而購房人一般都處於弱勢地位,在法律細則上也很難和開發商的法律團隊匹敵。買賣雙方公平交易地位的形成仍然需要時日。 |